Thursday, May 14, 2009

法律的儒家化

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大致在北朝时期完成,因此秦汉法律与唐以后的法律有着很大区别,这一点也是《汉代社会结构》中着重指出的。例如汉代女子可主动离婚、再婚,不受任何社会歧视,贵族男子娶寡妇或已离婚的女子也不以为耻,因此我们才可理解《孔雀东南飞》中刘兰芝离婚后还有府君来求婚。这类举动在后世都是匪夷所思的,按唐朝以后的法律,妻子单方面提出离婚是非常严重的罪行,唐宋时要判处二至三年徒刑,明清甚至处以绞刑。
《清代地方政府》则提供了另一幅图景,即一个传统文化达到高度稳定的社会,其地方的组织、职能、效率和纪律控制;从中深入剖析后得出结论:中国地方政府效率差,主因是组织不善和缺乏协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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